地役权的特征是什么 ? 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的特征是什么 ? 什么是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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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的特征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涉及到商业关系时,人们因房子而产生矛盾的情况并不少见 。自己的房子和别人的房子有一种矛盾,邻居之间因为采光,道路等问题有矛盾 。为了调和这一矛盾,《物权法》对这一关系进行了调整 。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部分权利的用益权,称为地役权 。比如小区A需要经过小区B才能到达最近的地铁站 。为了方便出行,两个街区达成协议,每年向B街区支付一定的费用,让A街区的居民自由通过B街区,这种关系就成了地役权 。土地信息资源网络权是不动产权利双方约定的权利,双方的约定受法律保护 。

地役权的设立是通过合同进行的,但地役权的设立也是有限制的 。
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第161条、第163条的规定,地役权的取得有三个限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地役权时间不能超过待服务土地剩余期限、待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信息资源网络使用权;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被送达土地的所有权人和被送达土地的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简单来说,以上三项的意思是
如果甲乙双方签订的地役权没有经过有关机关登记,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侵害你的地役权,是没有责任的 。
比如,A想借用B的小卖部,但是B的小卖部租约还有两个月就要到期了,那么A只能在租约到期前两个月借用B的小卖部 。如果两个月后B搬出去,A想继续通过小卖部,那就要找下一个在这里做生意的或者房东谈了 。
如果A想借B的小卖部路过,A已经和房东说好了,还要再和B商量 。

由于地役权依附于固定信息资源网络,地役权合同不能单独转让或抵押 。这被称为地役权的从属原则 。房屋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地役权合同也需随不动产一并转让;仅转让部分不动产权利时,取得部分不动产权利的人享有与地役权签约人相同的地役权 。
【地役权的特征是什么 ? 什么是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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