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利用外挂程序组团“代打”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 )
关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1.涉案《地下城与勇士》经原告多年经营,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拥有大量活跃玩家 。2.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原告经营、维护涉案游戏所投入的成本及预期经济收益的影响较大 。3.被告在涉案游戏内提供组团带打服务持续时间较长、获取的收益数额较为可观 。在案证据显示,除游戏币方式获取的收益外,被告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1月20日经由微信、支付宝途径获取组团带打收益即达到343623元 。4.对于因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虽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本案案情复杂、涉及证据材料众多,原告确因本案诉讼产生了相应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综合考量涉案游戏的知名度和市场热度、被告洪旭所从事利用外挂组团带打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持续时间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00元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洪旭在腾讯官网(××)首页和《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官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洪旭承担;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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