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在陕西汉中获刑( 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 , 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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