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在陕西汉中获刑( 二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兀亚莉、杨华明知“法轮功”为邪教组织 , 相约散发“法轮功”宣传品 , 扰乱社会秩序 , 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 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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