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刺8刀!回顾大学生讨要工资,直言:老板,我送你个惊喜!( 二 )


“经理我能先去吃完饭再来收拾这间客房吗?”李小成试探性地询问张先生 。
张先生看了看表 , “你先把活干了再吃吧 , 晚一点吃饭不会怎样的 。 ”他看着李小成 , 仿佛李小成提出的要求很无理取闹 。
李小成不是什么矫情的人 , 问题是其余的同事就没有遭到这样的对待 , 他们正常上班下班而自己却干着这被分派的工作 , 而且张先生也丝毫不尊重自己的劳动 , 好像这份工作是他施舍给李小成的 , 李小成应该连轴转 。

在和家人商量以后 , 李小成决定辞去这份工作 。 本来酒店安排的工作时间就很长 , 张先生还多次占用李小成的休息时间 , 家人都担心李小成的身体 , 劝他辞职 。
怒极捅人闯下大祸坐在审讯室的李小成得知张先生决定追究到底 , 他很是绝望 , 冲动是魔鬼 , 李小成这回可惨了 。
本以为辞职了事情就结束了 , 李小成没有想到张先生会扣着他的工资不放 , 一千块钱不到的工资 , 张先生却迟迟找理由不愿意结账 。

“你才干了十天就离职 , 这让我们酒店很难做 。 ”张先生在电话里和李小成说 , “我们现在很忙 , 等我们找到顶替你的人再说 。 ”一次次地 , 张先生都推脱着不愿付钱 。
李小成知道自己突然离职可能是给酒店带来了不方便 , 他多次道歉 , 可工资却还是没有到手 。 李小成就生气了 , 自己本来就是做短期工的 , 他们骗自己同工同酬也就算了 , 还扣着钱不放 。 虽然李小成的社会经验不多 , 可他也不愿意吃下这个哑巴亏 。
“老板 , 我送你个惊喜!”再一次和张先生理论无果的李小成给他发去了这么一条信息 , 李小成有了一个计划 。

第二天 , 他到了酒店 , 拿着刀就往张先生身上捅 。 血溅了李小成一手 , 整整八刀 , 他发泄着自己的怒火 。
“孩子别捅了 , 不值得呀!”一个清洁工阿姨站出来劝阻李小成 , “为了点工资 , 你别摊上一条人命!”
李小成这才如梦初醒 , 收了手 。 他就站在酒店 , 等警方把他带走 。
李小成的母亲为了李小成 , 多次请求张先生的谅解 , 可张先生坚持要追究到底 , 李小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赔款两万 。
知道这个判决结果的李小成肠子都快悔青了 , 他真的错了 。

法律分析
在了解了李小成遭遇的一切以后 , 我们都对李小成的选择表示可惜 , 他不该冲动的 。 让我们结合法条对于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 , 对于李小成所遇到的拖欠工资一事 , 有着什么解决方法呢?
作为劳动者 , 即使是“暑假工” , 法律也保护着人们的权益 。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在得知有拖欠工资的情况时 , 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李小成可以拨打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的电话反映情况 , 让他们帮自己要工资 。 李小成还可以向本地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 , 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讨回自己的工资 。 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的话 , 李小成还可以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 以酒店作为被告追讨工资 。

他实在是不该走到拿刀捅人的错路上去的 。
其次 , 我们来分析李小成的捅人行为 。
我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 , 客观上实施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 。 在量刑上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规定 , 对于行为人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 法院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要达到故意伤害罪 , 行为人需要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损害后果 。 根据 “主客观相结合”的定罪理论 , 我们可以发现李小成在主观上存在伤害受害人的故意 , 通过短信可以得知他是有预谋的犯罪 。 而客观上则实施了确实能导致张先生受到的轻伤损害 。 主客观条件都满足 , 对李小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而之所以判处李小成一年有期徒刑 , 除了是因为张先生拖欠工资有些错在先以外 , 在此案中李小成也存在着自首情节 。

李小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对于自己的罪行不隐藏 , 主动交代事情的经过 , 构成自首情节 。 此处的“自动投案”在时间上要求行为人在被动归案前行动 , 所以李小成在警方到来前没有选择逃跑 , 而站在原地等待的行为也属于自首 。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这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 , 减少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 , 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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