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哪些单据是ucp600述及的运输单据 ucp600条款(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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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UCP600中文版

Q6:ucp600运输单据分类
ucp600运输单据分为多式联运单据、提单、海运单、租船提单、空运单等 。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
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 。
首先,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 。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
第二,UCP600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 。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的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 。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 。
另外还有“相符交单”、“申请人”、“银行日”等等 。
第四,更换了一些定义 。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合理时间”变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
又如,“信用证”UCP600仅强调其本质是“开证行一项不可撤消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 。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 。
第五,方便贸易和操作 。UCP600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 。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候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 。
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 。又如,转让信用证方面,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 。
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 。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
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 。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 。
UCP600第14条f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14条d款,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
UCP600第14条d款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
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原产地证明属于信用证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且信用证未规定原产地证明的出单人或数据内容 。
据此,该原产地证明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银行必须予以接受:
(1)原产地证明的内容看似满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的功能 。
(2)其他方面符合第14条d款的规定 。涉案交易系CIF交易,原产地证明记载的发票编号及日期、货物名称、合同编号、CIF价格与发票内容相符,且原产地证明签发人声明一栏中已明确表示“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误” 。
显然,该原产地证明能够与涉案货物适当联系起来,并经有权签字人签署,涉案原产地证明的内容看似满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的功能 。
星展银行对此并无异议 。星展银行凭以拒付的不符点是原产地证明第九栏所列FOB价格与商业发票显示CIF价格相同,均为8938290.98美元,构成冲突,违背UCP600第14条d款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星展银行主张的上述不符点不能成立 。
理由如下:首先,星展银行将不同种类的数据进行比较违反UCP600第14条d款比较同类数据的审单规则 。UCP600第14条d款规定中的“等同一致”要求银行在审单时比较的数据必须是同一种类的数据,否则就不可能“等同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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