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海底捞状告河底捞-“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 二 )
其次,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体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范的湘菜系列,虽然河底捞餐馆菜谱有火锅菜品,但其火锅也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存在必定的差异,大多数为河鲜火锅,通过其菜单和店铺门口海报宣扬可以看出,其在门口招牌以及菜单海报上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扬 。
因此,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色彩,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花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起源发生误认或者以为资源网其起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接洽,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占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要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
主审此案的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讯庭庭长彭丁云以为,权力须要掩护但也不得滥用 。司法裁判中,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国度知识产权战略,都须要对知识产权予以严厉掩护,目标在于推进社会创新 。
但是无可否定,在商标权及著作权范畴也确切存在一些批量商业维权,重视对小店铺经营者的维权获利,不在意溯源打假 。有的甚至滥用权力,意图垄断必定行业与范畴,与掩护知识产权以推进社会创新主旨相悖 。
知识产权审讯既要重视权力掩护,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既要引诱权力人创新获得跨越式发展,也须要推进社会基于改革而共享时期发展结果 。

文章插图
“海底捞”告“天天海底捞”侵权索赔50万
2008年,四川著名火锅品牌“海底捞”向北京一中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北京一家餐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应用与“海底捞”商标近似的“天天海底捞”,侵占其商标专用权,提出索赔人民币50万 。
原告四川省简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义务公司在起诉书中称,1997年4月经国度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海底捞”商标获准在餐馆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有效期续展至2017年4月 。因此,原告在餐馆服务等项目上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
2007年12月,原告发明被告北京市金生记餐饮有限公司擅自在其开设的饭店的牌匾、点餐单等上应用“海底捞”商标,遂委托律师向金生记公司发出律师函,请求被告停滞侵权运动 。但是被告却置之不理,保持在其开设的昌平店招牌上应用“天天海底捞”商标,且明白在“天天海底捞”左下角标注“商标专利”,原告已经申请公证处对被告应用“天天海底捞”商标的证据保全进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
原告以为,其“海底捞”商标具有非常高的著名度和美誉度,曾在商务部、中国烹饪协会等组织的2006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火锅类评定中位列第21名,曾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有名商标”等 。“海底捞”商标承载着伟大的商业好处,原告允许北京海底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用“海底捞”商标五年收取商标应用费500万元,因此,被告擅自应用与“海底捞”商标近似的“天天海底捞”,严重侵占了原告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伟大的经济丧失 。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滞侵权行动,赔偿经济丧失50万元以及承担原告因调查侵权行动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
【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海底捞状告河底捞-“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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