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犯强奸罪学生朋友圈曝光-浙大对强奸犯学生处罚刷新三观( 二 )


 
有人说,学校的处分但求合理和最优,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轻重只是表象,要无畏人言 。对学生包容大度,或者对学生秉公办事都没有问题,都有着它的价值和意义,更何况每一个事件都有着与众不同的奇特性,不能一概而论 。
 
也有人资源网说,学校订学生的处分应该一以贯之,不能忽轻忽重这严那松 。因为,处罚只是表象,本质是提倡什么事儿可以做,什么事不可做 。
 

浙大犯强奸罪学生朋友圈曝光-浙大对强奸犯学生处罚刷新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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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资讯:律师以为浙大处置显著不当,强奸不是违纪是犯法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以为,依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逝世刑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法的量刑指点看法》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肯定量刑起点 。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的情形比拟少见 。
 
联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法中断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法律规定,在犯法进程中,主动废弃犯法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法成果产生的,是犯法中断 。对于中断犯,没有造成伤害的,应该免除处分;造成伤害的,应该减轻处分 。犯法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恶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法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其中,犯法较轻的,可以免除处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法的量刑指点看法》中提到,依据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伤害水平,决议判处的刑罚 。量刑既要斟酌被告人所犯法行的轻重,又要斟酌被告人应负刑事义务的大小,做到罪恶刑相适应,实现处分和预防犯法的目标 。
 
连大有律师表现,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置方法》对努某进行处罚也显著不妥,强奸罪显著不是违纪,而是犯法行动 。违纪、违法及犯法,对社会的伤害水平是显著不一样的 。
 
【浙大犯强奸罪学生朋友圈曝光-浙大对强奸犯学生处罚刷新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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