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员工不愿随迁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二 )


颜某华因深圳市某生物新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场地搬迁,经双方协商,颜某华不愿随迁被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过审理,裁决公司支付颜某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0000元 。
 
深圳市某生物新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颜某华支付上述款项,经审理,法院作出(2018)粤0306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颜某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7776元 。
 
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的审理,中院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作出以下认定:因颜某华在深圳市某生物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部门向深圳市外搬迁,对颜某华造成明显的影响,即涉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本案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经核算,判决公司向颜某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777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 。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颜某华获得公司经济补偿金37776元 。

【公司搬迁,员工不愿随迁的,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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