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总结 房地产税种( 三 )


二、房龄怎么算?
1.个人购房,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 。
2.“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发证日期 。
3.纳税人申报时,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同时开具,两个证件注明的时间与信息资源不同 。购房时间按照“孰先孰后”的原则确定 。
4.《通知》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个人出售通过赠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房形式取得的住房的行为 。购买时间按照赠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的购买时间确定,购买价格按照赠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的原购买价格确定 。个人需持本人通过赠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房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合法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5.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时间按照购房合同生效日期、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者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孰后”的原则确定 。
【政策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样本策略 。
来源:晶晶亮税月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对昆明市第十三届CPPCC第二次会议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8日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李委员* *:
你局在昆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免昆明市商品房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已交我局办理,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扣除不动产原购买价格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定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其自建不动产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作为销售额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为基数,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从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在信息资源网上的原购买价格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4.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其自建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全部取得的价款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作为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为依据,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从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该不动产原购买价或取得该不动产时的价款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该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
6.对2016年5月1日后转让其自建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作为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为依据,按照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时,销售额为该不动产原购买价格或者取得该不动产时的价格扣除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不动产的,以总价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三)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销售已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已购买的住房),以扣除不动产原购买价款或者已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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