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一男子向起诉离婚的妻子提出归还彩礼的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一男子向起诉离婚的妻子提出归还彩礼的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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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首先是礼 , 是男方向女方表达缔结婚姻关系意愿的形式 , 它不应承载过多的物质而失去了其最本质的含义 。 近日 ,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 , 被告周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向起诉离婚的妻子何某提出了归还彩礼的请求 。

2014年何某与周某登记结婚 , 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 。 何某认为婚姻感情已破裂 , 故向该院起诉离婚 。 据被告周某辩称 , 原告何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收到判决书后 , 以和被告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为由 , 多次以节日的名义 , 要求周某转账买礼物 , 现要求何某退还所有钱 , 并退还结婚时的彩礼和首饰 。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一男子向起诉离婚的妻子提出归还彩礼的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经法院审理认为 , 在该院第一次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予离婚后 , 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一直未进行有效沟通 , 也未同居生活 , 现原告何某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 且本院调解无法和好 , 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遂本院准许原告何某的离婚请求 。 但对于周某提出的关于钱财的退还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因被告周某未提供足够证明该案存在法律规定的、理应赔偿的相关证据 , 故法院对被告周某提出的归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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