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有意思的法律条文
小尊就随意说几个法律冷知识:
现代版 ”连坐制度“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如果高空坠物砸到人而又找不到责任人的话,所有住户平摊。【小尊画外音:是不是很厉害?监控呢、破案呢,就算找不到,大致哪几户也是能调查出来的吧。找不到就是全民的责任,这锅太大了,我们不背!】
2. 申请专利靠抽签一直觉得专利申请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可是,知道真相的我眼泪掉下来啊!没想到的是两个人同一天申请,没有其他优先权的情况下,专利局会叫你们自己协商。协商耶,都是想要专利才会申请的啊!那如果协商不成,两个都给驳回。商标申请也是这样,不过协商不成的处理办法是----抽签!!!3. 入室盗窃和抢劫就差两刀小偷撬门,主人看到,被抓,这叫入室盗窃;小偷撬门,主人看到,随便划了两刀再被抓,这叫入户抢劫。入室盗窃除非数额巨大,不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入户抢劫,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有哪些有意思的法律条文】 【小尊真心告诫大家,钞票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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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师告诉过我们,刑事案件中,律师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罪重的辩护。《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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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篇:【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该条是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从轻或减轻甚至免于处罚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很多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用来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恶法”的观点恰好暴露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意见似乎被许多人认为是一张免死金牌,因为这个理由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实不然,强制收治有时候并不见得是什么舒坦的事情,笑。当然现实生活中却有利用这点逃避刑罚的例子,我只能说,司法的锅不能让立法背。)【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条文很容易被人忽视)【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属于防卫权的规定,尽管学界已经把防卫权分析的比较透彻了,但是实践中对于涉及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案件敢于大胆适用正当防卫作为阻却事由免责的并不算太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为教唆醉酒人驾车导致车祸提供了一个角度的定罪思路,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一般认为,教唆者在此时为交通肇事罪的直接实行犯,驾驶者则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择一重罪处罚,两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条规定的客体为“妇女”,而后款又提到了“幼女”,其实算是立法的一个小失误,在适用的时候应当把妇女扩大解释为包含幼女的女性。按该条文的文义,如果不按女方要求与对方发生关系,如要求戴套,即可构成强奸罪。婚内强奸也可构成强奸罪,只不过刑法有谦抑性,往往不便调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修订之后,“他人”成为了猥亵的客体,也就是说强奸男性/变性人,至少可以按强制猥亵罪论处。)【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这几条自行感受吧,不是很想多说。)【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经过法律拟制按抢劫罪处,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携带凶器”并不要求使用。)【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我国大陆没有虽然没有袭警罪,但被妨害公务罪所吸收。)【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条涉及的罪名叫“招摇撞骗罪”,它并非诈骗罪的特殊法条,它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公信力而非公私财物,在触犯该罪的时候经常会同时触犯其他犯罪,尤其是诈骗罪,而定罪时往往会以诈骗罪也即重罪论处,这种情况法学上称为想象竞合。)【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己吸毒不构成犯罪?不一定,很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同理容留他人吸毒的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然后是“一不小心就犯罪了”系列,如图:
以后有机会再补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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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行示威法?我感觉整篇条文都有意思。。很复杂也很简单。。
■网友的回复
《民法总则》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如果不是读法律的人,肯定会被这条法律条文绕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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